3年后伤情有变__深圳医疗事故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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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医患纠纷新闻

 晚报记者 钱朱建 报道

  【读者求助】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但时隔近3年后伤情有变,此时能再追讨赔偿吗?近日,读者陈明(化名)就遭遇这样的困惑。

  事情要追溯到2010年10月4日晚,陈明骑自行车在上海南站附近,被一辆土方车撞伤。事发后,土方车司机肇事逃逸,负全部责任。当年12月28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陈明和土方车车主达成调解协议,车主除承担陈明住院期间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偿其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及院外治疗费共计8500元。

  事情一晃过去近3年,今年3月2日,陈明在上海六院进行二次手术后,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 7月15日,经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侧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右侧股骨头坏死,需行“股骨头置换术”,并鉴定陈明伤残为八级。

  于是,陈明找到土方车车主,要求赔偿后续增加的治疗费用。但对方却称,双方早已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后不再有任何责任,以后发生一切医药费与对方无关。

  现时隔两年多后陈明又提出赔偿,虽属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但理由不成立且已超过时效,因此不同意赔偿。陈明无奈只能向律师求助。

  【案件焦点】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迎春、宋博律师接受陈明的委托以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审理,法庭认为本案有两个焦点:一是双方在交警队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为终局协议,陈明再次要求赔偿有无法律依据?二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经过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陈明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该起事故经交警队依法查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符合客观事实,应予认定。双方在交警部门虽达成了调解协议,但陈明的表示只是对前期费用的赔偿。综观陈明伤情后续的变化,也足以说明当时的调解意见不包含陈明全部费用。陈明提出再次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与原调解协议并无矛盾之处,故陈明请求赔偿的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再次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12053元。

  至于土方车车主辩称陈明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因陈明行二次手术时,才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且该次损害后果系交通事故所致,应当从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故土方车车主的辩称理由不够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双方在交警主持调解时,签订了包含“今后永不追究”内容的协议,由于陈明对其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只是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在“重大误解”。如果该约定不被撤销,对受害人来讲明显是显失公平的。

  关于诉讼时效,法律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陈明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并不知道其股骨头坏死,在进行二次手术时,才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此时才得知其真实伤情,因此,陈明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你问我答】

  近日,通过“帮你讨说法”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9983167咨询的意外伤害问题比较多,本报选摘如下:

  问:张先生是运输公司驾驶员,前几天为公司运货,由于操作不慎,不小心驾车撞到绿化带上,并导致自己受伤。经交警认定,张先生为全责。张先生咨询,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放心保)能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吗?张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张先生自己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是不能理赔张先生损失的,因为这两种保险都是针对车辆造成车外第三方人员或财产损害进行赔偿的,对于本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员在本车上面导致的损害是拒绝赔偿的。因为张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可以通过工伤理赔程序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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