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部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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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医患纠纷新闻

一、近几年医患纠纷层出不穷。根据您的经验,哪一类医疗案子占比最大?

根据我这几年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最主要涉及医疗纠纷的科室有妇产科、外科、儿科。其中深圳医疗纠纷数量最多的为产科,常见纠纷类型有新生儿产伤或出生缺陷、孕妇产伤等。这个产科也是有个特点的,患者都是带着喜悦的心情入院,由于一旦出现医疗损害,心理落差更大,更容易产生医疗纠纷。另外,现在公立医院产科医生基本上都是超负荷工作,工作一多就容易产生过错,也就容易导致纠纷了。

二、又有哪些医疗纠纷是在立法层面存在模糊地带或者是欠缺,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明确?

本人觉得最主要解决的问题是纠纷解决的公平问题,也就是医疗损害鉴定的问题:

  • 目前医疗损害鉴定受理难,鉴定机构经常拒绝受理医疗损害鉴定;
  • 医疗损害鉴定周期长(一般1-2年),没有对医疗损害鉴定作出时限的规定;
  • 医疗损害鉴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专家主观意识强,经常出现同个案件有不同的鉴定意见;
  • 医疗损害鉴定收费贵,一起医疗纠纷诉讼,患方至少得支付上万元的鉴定费。

以上是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

三、深圳这几天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您怎么解读该文件带来的法律意义?

1、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从立法层面明确: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为深圳提供更多的就医渠道及对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2、强制规定了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使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有了经费保障机制。

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稿)》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这表明给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方式,就是通过保险的转移医疗损害风险,将患方与医疗机构的医患矛盾引至保险公司,从而减少纠纷的恶化。

4、提供一种新的医疗诉讼解决方式,即向深圳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从立法层面明确了深圳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的合法地位;

四、文件明确将医院由内保单位改为公共场所,这对杜绝或者减少医患纠纷带来哪些有利影响?又带来哪些挑战?

自从《刑法修正案(九)》把医闹定性为刑事犯罪后,其实医闹现象也已经有明显减少。将医院定为公共场所,可以更好把行政处罚与刑法修正案衔接,更好引导患者通过司法途径或调解制度解决纠纷。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大量案件积压在法官或调解员手里,因为配套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落后,鉴定时间往往需1-2年,而且费用高昂,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时间周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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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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