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侵权责任法》实施对处理医患纠纷积极影响 –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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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医患纠纷新闻

内容提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实施以前,法院审判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等案件时依据的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例却凸现出赔偿项目缺少死亡赔偿金、医学会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证等诸多争议和不合理之处。如今,《侵权法》已实施月余,那么,该法对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改变和影响?

天津北方网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实施以前,法院审判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等案件时依据的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例却凸现出赔偿项目缺少死亡赔偿金、医学会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证等诸多争议和不合理之处。如今,《侵权法》已实施月余,那么,该法对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改变和影响?

深圳律师:赔偿数额大幅提高,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侵权法》对医患纠纷案件影响最大的一点是赔偿数额的变化。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的只赔精神损失费,而不赔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该规定是这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照此规定,如果在《侵权法》施行之前的去年,在天津发生一起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院方全责的话,那么精神损失费应为88806元(用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01元×6年)。而《侵权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此案发生在《侵权法》之后,那么死者的家属可以获得428600元的死亡赔偿金(用天津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明确患者知情权,改变其弱势地位

《侵权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赋予了新的内涵:

第一,《侵权法》的精神实质就在于公平确认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

第二,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明确了过错推定的情形。《侵权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侵权法》还规定,当医疗机构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以及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第三,明确了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医疗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第四,规定了医疗机构使用缺陷产品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医疗机构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有缺陷,以及血液不合格的情况下,与生产者和血液提供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处置权和应尽的义务,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护。《侵权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免责的法定条件,对于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另外,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不再刻意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

《侵权法》对医患纠纷案件的影响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表现在案由方面,以前医疗纠纷有诸多案由:医疗事故赔偿、医疗过错赔偿等。受害人以医疗过错赔偿起诉的,医院往往先主张按医疗事故处理。现在,将医疗纠纷统一案由归结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纳入《侵权法》,从民事诉讼角度来看,即不再刻意区分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统一按照《侵权法》规定的相应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医疗事故鉴定将来也许没有存在的必要,当然,也可能会和司法鉴定并轨。

其次,《侵权法》将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类型分为:告知责任,因未告知患者造成的患者实质性损害或精神性损害,应当赔偿;技术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三,在医疗损害赔偿方面,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王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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