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条 释义-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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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每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凡分章节的,均有一章为总则。总则是相对分则而言的。一般地讲,总则规定的是该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总的原则、基本制度等,是法的灵魂。总则中的条文一般是不适宜放在针对某一方面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章节中的。从我国已经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总则部分一般规定了这样几方面的内容: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需要规定的一些重要原则或者是适用于各分则部分,也就是后面实体部分的章节的一些共同的规定;重要的制度措施;管理体制等等。由于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规范的内容各异,制定的时间不同,因而每部法律、行政法规总则部分所规范的内容不尽相同,有的不一定涵盖上述几方面内容。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则部分就没有适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

《条例》的总则共有四条规定,包含了:立法的宗旨和立法依据;医疗事故的概念;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医疗事故的分级的内容。

与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本章条目虽然还是四条,但其内容应当说有较大的变化,如,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作了较大调整;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中关于“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纳入总则一章;删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三条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内容,并将此内容移至后面的相关章节中。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所谓立法宗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目的,它主要是解决为什么要立法的问题。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或者法规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一般在法律条文中处于第一条的位置,以便开宗明义地阐明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本条是条例的灵魂、核心,其内容贯穿于医疗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其他条文均围绕此规定来制定。依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是条例立法宗旨之一。由于立法权限的原因,条例主要是针对通过行政途径处理医疗事故的,因而,这里所称医疗事故的行政部门的“处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二是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对于医患双方采取自行协商解决的,条例是作为一种解决的途径加以规定的。从广义上讲,这也是“处理”,但不是我们所说的“行政处理”的含义。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涉及的方面较多,不仅是医患双方,还有直接或者间接涉及患者的家属、亲友,涉及到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的亲属等;同时还会对医院的管理、信用及社会产生影响。因此,处理医疗事故时必须慎重,无论是对哪一方面的处理,都必须处理正确、得当,这样才能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正确处理”,可以说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追求的最终目的,也是最高要求,是制定条例的首要目的。发生医疗事故是谁都不愿意遇到的事情,但是我们不能不面对现实。要进行正确处理,既要求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本身情况有全面、正确的了解,也要求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及责任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既要求正确地、妥善地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涉及赔偿的,应当合理适度,也要求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及有关医务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理要依法、适当。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也要按照合理合法的原则协商。

二、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条例的第二个目的和任务。任何事物从大的方面划分,都有两个方面。制定法规,两方面都要考虑,不能有所偏废,或者重此轻彼。对于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要得到法律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医患双方实际上是由四个主要方面组成的,医方应当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患方应当包括发生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其亲属,所以,条例中所称的“患者”实际上是包括其亲属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的实践情况,一般来讲,患者处于“弱势”,更需要法律的帮助,同时也要求依法办事。条例与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加大了对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有的是在条文中明示的,如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的规定是最好的体现。有的是通过规定医疗机构、鉴定组织的义务,加大行政机关的责任的条款来体现的,如,(1)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监督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接受患者的投诉;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2)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等等。这些制度、措施是从规范角度提出要求,做到了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的保护。总之,条例通过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达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是制定条例的第三个目的和任务。在我国,医疗卫生基本上是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国家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要是通过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障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这个服务网络的骨干力量。为了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增进身体健康,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这需要靠大家的共同努力来创造和维护。尤其是在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各方面都应当冷静、依法妥善处理,不要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执业,影响其他患者就诊,以确保良好的就医环境。患者到医院看病,医院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尽最大努力避免发生医疗事故,尽可能减少患者的病痛。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医疗卫生行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国家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所有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医疗卫生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本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条例设专章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防范以及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后采取措施的责任和义务。

四、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也是制定条例的目的之一。医学科学作为独立的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医学还没有成为一门真正的精密科学;二是医学中具有强烈的人文色彩;三是虽然目前科学的发展日新月异,但是,医学仍然处于经验科学的阶段;四是医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每一种有效的防治疾病的方法都需要在实践中反复探索和验证。由于医学的上述特点,我们应当采取一种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看待医学,看待医疗活动,不能对医学期望过高。在立法上,要考虑到医学的特点和发展水平,给医学的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因此,《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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