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的解释-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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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医患纠纷新闻

 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的明确解释:


  1、医疗事故: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2、医疗差错 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3、医疗意外 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


  4、并发症 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手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5、后遗症 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如小儿麻痹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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