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院之谈话告知制度-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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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医疗常规

14 谈话告知制度

14.1医患谈话制度

医患谈话制度主要是为了强化病人对疾病知情权及治疗方案选择权意识,为以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达到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目的,并起到进一步促进医师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健康的作用。

14.1.1 主管医生对住院一周以上的病人在住院期间应进行不少于3次的谈话。

14.1.2第一次谈话为入院谈话,要求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为目前病情诊断情况,病人可选择的治疗方案及大约费用,可能要做的进一步检查,疾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愈后所用药物的副作用,有关检查的目的、危险程度等。并详细记录《入院医患谈话记录》单。

14.1.3 第二次谈话内容为疾病诊治的进展情况及病情变化的情况,对危重病人病情变化要做到随时交代。并详细记录于病志内,必要时病人及家属双签字。

14.1.4 第三次谈话内容是出院后病人的注意事项以及复诊和随诊时间等。

142 术前谈话告知制度

14.2.1 所有的损伤性诊断、治疗、麻醉、手术均应向病人或其家属交待病情转归的严重后果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并签字。

14.2.2 急诊手术谈话签字由总住院医师负责。

14.2.3 择期手术谈话签字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负责。

14.2.4 麻醉谈话签字必须由本院医师负责。

14.2.5 严禁择期手术的麻醉术前谈话和手术术前谈话及签字在手术当日或在手术室门前进行。

14.2.6 术中发现与术前估计不十分吻合,需要更改手术方案,而术前谈话又未涉及时,须通知病人家属,征得其同意并重新签字方可继续手术。

14.2.7 择期手术、危重病人手术前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术前讨论讨论。

14.2.8 特殊医疗服务谈话签字由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负责,病室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严禁弄虚作假(更改入院、手术时间,被点名教授不上台等)。

14.2.9 违反者拟承担相应的纠纷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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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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