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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许xx,女,49岁,汉族,无业,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25号,系受害人何xx妻子。
代理人:曾庆辉,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xx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xx,院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受害人何xx死亡的医药费9,370.10元、护理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病历资料复印费34元、丧葬费14,784.50元、死亡赔偿金413,36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人民币487,654.6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8月24日12时左右,受害人何xx感腹部不适,在家人和单位同事的陪同下去上海市xx人民医院要求挂内科急诊,医院分诊导医指引何xx到肠科就诊,肠科医师在没有给何xx作体格检查也没有作实验室检查的情形下开了两种纠正肠功能紊乱的药嘱其回家。何xx回家服药后,于14时30分左右出现大吐血,遂呼120急救车于15时至被告内科急诊急救后住入消化科,消化科随即给予抑酸止血处理。何xx入住消化科后于16时30分出现第二次吐血,吐血后于17时左右胃镜室医生给何xx实施急诊胃镜检查和治疗,但在操作时由于胃镜设备发生故障而中止。何xx于18时左右出现第三次大吐血而导致休克,医院给予三腔二囊管压迫止血和抢救,但何xx在后续救治中无效于8月25日13时55分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在整个医疗过程中,由于分诊导医错误引导,肠科医师错误诊治,胃镜治疗设备发生故障,消化科医师处理不当,导致何xx救治无效而死亡,其死亡结果与被告过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何xx死亡的医药费9,370.10元、护理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病历资料复印费34元、丧葬费14,784.50元、死亡赔偿金413,36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人民币487,654.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和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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