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书-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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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诉讼指南
摘要

                 医疗鉴定意见陈述书

                医疗鉴定意见陈述书

 

XX市xx医学鉴定委员会:

何某与XX市xx人民医院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受害人何某的遗属许某委托本人代为处理。本案已由XX市xx人民法院受理,现受理法院委托贵委就xx人民医院对何某的诊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代理人就本案作如下陈述,供与会专家采纳:

 

一、诊疗经过简述

XX年  12时左右,受害人何某因腹部不适,在家人和单位同事的陪同下去XX市xx人民医院要求挂内科急诊,挂号导医问患者哪里不舒服,何某说肚子难受,想吐又吐不出,抠吐物中有血,上午拉过稀便,挂号导医便给何某挂了肠科门诊指引他到肠科就诊。何某来到肠科后,肠科医师xx问何某哪里不舒服,何某重复了在挂号处说的症状,肠科医师又问以前有没有支气管毛病,何某回答说没有,然后肠科医生便给何某开具“酪酸梭菌活菌片和香连片”嘱其回家服用。

何某回家服药后,于1430分左右出现大吐血,遂呼120急救车于15时至被告内科急诊急救后住入消化科,消化科随即给予抑酸止血处理。何某入住消化科后于1630分出现第二次吐血,吐血后于17时左右胃镜室医生给何某实施急诊胃镜检查和治疗,但在操作时由于胃镜设备发生故障而中止。何某18时左右出现第三次大吐血而导致休克,医院给予三腔二囊管压迫止血和抢救,但何某在后续救治中无效于8251355死亡。

 

二、代理人的陈述意见

 

第一、挂号处分诊导医误导了何某的就诊科室,存在过错。

腹内的诸多器官位于不同的区域,不同区域的器官病变可能引起其他区域不适也可能引起全腹不适,导医既没问是上腹还是下腹,也没问左边还是右边,凭什么根据何某所述的症状得出他患的是肠科疾病?因此,分诊导医错误指引了何某就诊的科室,其过错是造成何某死亡损害结果的最初原因。

 

第二、肠科医师xx违反了诊疗常规,没有尽到专家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医学会编著20056月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之消化系统疾病分册,肠科医师违反了诊疗常规,存在以下过错:

1、没有给患者做身体检查:医师给病人看病,问完之后应当对病人进行视触叩听诊断,但是,肠科医师却未给何某进行视触叩听检查,没有发现他有肝掌、蜘蛛痣等肝病症状。

2、未追查出血的原因:何某述说抠吐物中有血时,肠科医师只是问了有没有支气管疾病,没有进一步追查出血的原因。作为一个医师,其受过系统得医学教育,不应局限于自己所从事的某个专科领域,在诊疗过程中,对于任何一项症状,都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但是该肠科医生却忽视了患者有出血的症状。

3、没有给患者做实验室检查:何某有拉稀便的症状,对于肠科来说,最常给病人做的实验室检查就是大便常规检查了,先不说大便检查有可能发现何某有上消化道出血,最起码要检查一下什么原因引起的稀便,是真菌感染还是细菌阿米巴感染检查一下就能排除,但肠科医师却未给患者做这种方便易行的检查而妄下了一个肠功能紊乱的诊断 

4、未给何某做胃镜检查:根据中华医学会编著20056月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之消化系统疾病分册第4页第8行,胃镜检查对消化道的诊断既安全又可靠,能及时发现浅表性病变,只要是患者情况可以,检查时机越早越好,及早明确诊断亦有利于治疗。然而,肠科医师却忽视了何某抠吐物有血的症状存在,错失了明确出血原因和部位的最早时机。

5、肠科医师给予何某错误治疗:由于上述一系列的过错,肠科医师不可避免地给予何某错误的治疗,其给何某开的纠正肠功能紊乱的药不仅没有任何效果,该药的物理和化学性能还有可能加重何某的病情,而治疗消化道出血的药物,如抑酸药、止血药等,一个都没开,就这样草草了事要患者回家,没有要患者注意饮食,也没有告知随访。

 

 

第三,肠科医师除了以上诊疗过错外,还没有尽到书写病历的义务。

肠科医师没有在何某的门诊病历册上做记录。为了推卸责任,肠科医师在何某死亡后伪造了何某的一张门诊病历卡,虚构了做过体格检查和开过大便化验单的内容,并将虚构的内容补填在何某的门诊病历册上。之所以说其门诊病历卡是伪造的,是因为证人能够证明肠科医师没有做体格检查,也没有开过大便化验单,且肠科医师提不出上下相关的大便化验单号码存根。

 

第四、胃镜设备出现故障,胃镜科医师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200410月出版的《消化内镜学分册》第48页内容,可以认定胃镜医师欲给患者何某实行胃镜诊治时,胃镜设备出现故障,存在过错,该过错延误了何某的最佳治疗时机。

1、该页内容记载:内镜治疗的适应症第1点为“食管静脉曲张和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或药物止血无效者”;禁忌症为“心、肺、脑、肾严重功能不全,严重出血,出血性休克未纠正,或全身情况级差,不能配合和耐受者”。

2、从何某病历临时医嘱第1页第13行可以看出,当何某于1630分左右(按病历记载,确切的时间应当是1620分之前)出现第二次吐血时,陈国裕医师要胃镜室的医师来做急诊胃镜治疗,虽然医嘱单上没记录,但从护理联系单的第1页第111645的记载可以得到确认;

3、何某第二次出血后通过升压扩容治疗后,护理记录单记载1700分时血压已回升到100/50mmHg,出冷汗症状较前好转。此时完全符合上述内镜治疗的适应证,也不存在禁忌症。大概也就在这个时候左右(或者应该更早些)胃镜室的医师来到病床旁给何某施行急诊胃镜诊治,但是当所有前期准备工作都做好后却发现胃镜设备故障,此时胃镜室医师欲换一台胃镜设备,但终因找不到其他设备而被迫取消胃镜诊治,致使何某失去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和方法。

 

第五、消化科医师在胃镜设备出现故障后,诊疗措施处理不当致使何某在后续治疗中无效而死亡。

1、在发现胃镜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即刻予以三腔二囊管压迫止血。按照中华医学会编著20056月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之消化系统疾病分册第6页第15行,三腔二囊管也是一种止血的方法。胃镜设备发生故障后消化科医师应当用三腔二囊管给何某压迫止血,但是消化科医师并未这样做,而是在观望,一直到1800何某出现第三次大出血时才匆匆用上该治疗手段,但延迟了近一个小时的治疗效果可想而知。

2、何某出现第三次大出血后,消化科医师给予输血的量明显不足:何某病历护理记录单第1页第15行记载,患者吐血约3000毫升,但消化科医师从何某第三次吐血时到825总共才给予了1400毫升的红细胞混悬液的输血治疗,根本无法保证何某的血容量供应。

 

综上,代理人认为,挂号处导医和肠科医师xx在何某就诊过程中违反了诊疗常规,存在过错,与何某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胃镜室医师和消化科医师在何某就诊过程中也违反了诊疗常规,存在过错,与何某的死亡结果也有因果关系,请鉴定委员会就以上事实给予鉴定。

 

 

                                     代理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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