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尸体检验申请书-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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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诉讼指南
摘要

重新尸体检验申请书  申请人:谢 xx   申请事项申请贵院委托上海市 xx 大学病理解剖教研室或者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对谢某进行尸体检验。

重新尸体检验申请书

 

申请人:谢xx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委托上海市xx大学病理解剖教研室或者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对谢某进行尸体检验。

 

申请理由

谢某因在上海市xx医院接受刮宫手术后死亡。为明确死亡原因,2007929申请人委托上海市xx大学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对谢某进行尸体检验,2007112,该教研室出具尸检报告单,该报告单内容为:“病理诊断:1、肺水肿;2、胃肠粘膜坏死;3、肝、肾、脾淤血(轻度)。尸检小结:患者谢某尸检主要发现除肺水肿及胃肠粘膜轻度水肿外,无其他脏器致死性病理改变,死亡原因请结合临床分析。”

申请人认为,该尸检报告单存在以下问题:

1、未对谢某的尸体外观进行描述。谢某死亡时全身水肿,尤其是腹部肿胀很严重,尸检报告单未对这些身体症状进行记载和描述。

2、没有记录谢某体内各个器官的大体状况,也没有记录取了哪些组织进行检验,只是简简单单的记载病理诊断为“肺水肿、胃肠粘膜坏死、肝肾脾轻度淤血”。谢某是因接受刮宫手术后死亡的,因此盆腔区域应是尸检重点关注区域,盆腔区域器官不可能没有任何病理改变,但尸检报告单对此却只字未提。

3、尸检报告单没有对谢某“肺水肿、胃肠粘膜坏死、肝肾脾轻度淤血”的原因进行分析,没有对谢某的死亡原因进行分析。

结合上述问题,申请人认为,该尸检报告单是一张极为荒唐的报告单。试问,尸检的目的是什么?尸检的目的不就是要明确死亡原因吗?然而该报告单却在尸检小结中给出“死亡原因请结合临床分析”的字样,不知道xx医学院病理教研室是想请谁结合临床对谢某的死因进行分析,是患者家属还是xx医院青浦?是法官还是其他鉴定机构?按照xx病理教研室的理解,确定谢某的死亡原因还需要结合临床进行分析,但谢某家属委托尸检时已经向其递交谢某的临床病历,不知道交大病理教研室要请别人结合什么样的临床进行分析?难道病历资料不能说明临床经过吗?很显然,交大病理教研室没有尽到应尽的尸检义务,故意敷衍了事不分析谢某的死因,其作出的尸检报告不符合报告的完整性,侵犯了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因此,为查明患者谢某的死亡原因,现申请人申请重新对谢某进行尸体检验,特请贵院批准并委托上海市xx大学病理解剖教研室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验,万分感谢!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xx

代理人:曾庆辉律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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