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界理解迥异医疗纠纷或继续双轨制 –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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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津梅准备7月20日再次起诉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李津梅准备7月20日再次起诉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李津梅认为其父感染绿脓杆菌死亡是由于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医疗、护理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的,2009年4月,她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6月11日,李津梅向法院申请把已经打了一年半的医疗损害赔偿案子撤诉。“因为拿不到医院完整的病历材料,没法质证。”李津梅认为7月1号起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将帮助她解决这一问题,于是选择先撤诉再起诉。

  一位医疗纠纷律师介绍,他接触到的和李津梅想法相同的当事人不在少数。“很多都是对新法寄予厚望,准备等其实施之后再起诉,或者先撤诉再起诉。”

  有媒体报道,7月1日之后,医疗诉讼或出现井喷。

  为去除医患纠纷沉疴,《侵权责任法》用11个条文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专章规定。人们大多认为新法终止了医疗纠纷双轨制局面,有利解决医患在鉴定、赔偿方面的争议。

  然而,司法实务部门法院对“新11条”有着截然不同的解读。

医疗纠纷双轨制并轨?

  “我们不想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想按医疗侵权来走。但是医院非要走医疗事故鉴定,按医疗事故赔偿。”李津梅十分无奈。

  李津梅和医院纠结不清的根源在于一直广受诟病的医疗纠纷双轨制。

  最高法院将医疗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纠纷,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纠纷。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法律的二元规范,使得医疗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三种“双轨”:案由双轨制,有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双轨制:有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鉴定;赔偿双轨制,有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赔偿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

  双轨制的存在使得医患双方不可避免的会就案由、鉴定和赔偿标准等问题争论不休。

  在废除双轨制问题上,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呼声热烈。此次《侵权责任法》出台,媒体报道多数观点认为新法可以终结双轨制。

  李津梅的律师卓小勤也曾担任“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案”患方代理人,他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因为只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没有上位法,所以上述双轨制一直无法得到解决。这次《侵权责任法》专门设立了“医疗侵权”的“特殊法”条款,从立法层面上解决了双轨制的问题。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侵权责任法》将优先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医疗纠纷的诉讼统一为医疗侵权。“以后将不再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和医疗事故案由。”卓小勤说。

  如果这一观点成立,医患纠纷中,患方将迎来一个有利的单轨时代——不用做自己不相信的医学鉴定,直接走司法鉴定程序,依照人身侵权这一较高的赔偿标准获赔。

司法实务界理解迥异

  卓小勤认为的“颠覆性的制度变化”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发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田智华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

  田智华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双轨制不会终结,因为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而不是新法出旧法废,既然条例没有废止,“双轨制并轨只是幻觉”。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没有任何冲突。” 田智华指出,案由也好,赔偿标准也好,鉴定也好,有关双轨制的各个方面在新法实施前后“都无区别”。

  “虽然新法没有改变医疗纠纷双轨制的情况,但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不适用双轨制了,双轨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已经不影响患者权利了。”田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并不是必须要做,大多数的患者会选择医疗过错程度鉴定并据此来要求赔偿,“如果当事人不主张医疗事故赔偿,法院最后不会以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来确定赔偿。”

  卓小勤认为田的观点只是针对北京地区司法实践情况所说,“就全国而言,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纠纷中必须要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是医疗事故,就要按照较低的医疗事故标准赔偿而不能适用对患者更有利的人身损害赔偿”。

  针对田智华所言双轨制依然存在,卓小勤表示反对。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不应该再有‘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这一案由了。”卓认为,《侵权责任法》出台接替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医患民事纠纷的职能。

  田、卓两位司法实务人士观点迥异的背后,是司法实务界对侵权责任法认识不一、适用不一的反映。

  有识者指出,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医患民事纠纷上的效力是否废止以及医疗纠纷双轨制如何解决的问题,最高法院应该出台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

  患方可以期待的有利改变

  按照田智华的说法,侵权责任法对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双轨制并无没有影响。那患方可以期待的有利改变是什么?

  “新的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得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中有一些轻微的变化,具体来说新法在推定医院过错情形上进行了细化。”田智华解释说,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等三种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损害,推定医方有过错。

  “其实以前推定医院过错中也包括这三种情形,但是这次法律中明文提出,使得法院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的情形更明确。”田强调。

  卓小勤认为,《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李津梅的维权带了希望。“此前诉讼虽然开了三次庭,但是患方始终拿不到医院完整病历,没法质证。”《侵权责任法》将改变患方“因得不到完整病历而败诉或诉讼受阻”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规定,一旦医疗机构出现“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就使患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护。

  除了细化对医院过错的推定,在田智华看来,新法对于患方来说另一个利好消息是明确了医方的说明义务,从而保障了患者的选择权。

  对于那些寄希望于新法为其维权增加砝码的李津梅们,田智华表示,新法不具有溯及力,在李津梅们的案件中,如果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将不适用新法。

  另外,即使适用新法,“一部侵权责任法出来,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实际上没有多少影响”。田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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