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如何作出的】怎样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公信力? –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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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如何作出的】怎样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公信力?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如何作出的】怎样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公信力?

    专家要提高鉴定水平

    目前鉴定专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把握现行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准确适用能力比较欠缺。在现有的鉴定案例中,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告知不到位”的不在少数。专家们的观点是,这样的结论“没定医疗事故,又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不会承担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这样的鉴定结论在法官眼里,无一不构成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行为。如对于因早产儿吸氧引发视网膜病变的问题,中华医学会2004年作出该治疗前需要进行有关告知的要求。但鉴定专家在分析2004年以前的医疗纠纷案例,都要加上“告知不到位”的尾巴。医院常为此要承担昂贵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即是法官诉讼审理的一种重要依据,也是医疗纠纷处理无法替代的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鉴定专家水平如何,将直接影响鉴定的公信力。

    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公信力,有关部门应加强鉴定专家库的建设,对专家库成员实施严格准入,并建立考核程序及淘汰机制,同时注重鉴定组组长人选的确定和重点培训。 (过伟华)

    鉴定过程要透明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从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群众认为是“父子情深”,如今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又被质疑为“哥俩儿好”。其实,医疗事故鉴定最大的弊端不在于由谁组织、由谁鉴定,而是整个过程缺乏透明度。过程不公开如何保证结论的公正?公正性无从体现又如何能在患者及司法机关心目中树立起应有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从目前情况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仅仅需要提高效力层级,更重要的是如何改革完善鉴定程序,建立权力、责任对称的均衡结构。考虑到鉴定的专业性和群众的理解、接受能力,现阶段还不可能邀请患者直接参加鉴定,但可以增加一些针对鉴定者的义务性条款来拓宽患者维权渠道。如借鉴司法鉴定的经验做法,强制要求鉴定组织委派鉴定专家在必要时参加法庭质证,接受患方质疑并进行质辩等,这样既可以针对患方的疑问,就事实和证据进行深入诠释,也可以影响审判人员采纳本方观点,形成有利的法庭判决。     (解伟)

    医法结合是必然趋势

    就目前情况看,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如鉴定组不承担对结论解释、说明的义务;鉴定专家不出庭接受质证,也无错鉴追究制度;鉴定人员不属于任何一个部门支配、管理等,加上医疗纠纷发生,除医学问题外,还有外因的介入、伤病的参与度等多种因素,而许多医疗事故鉴定书的论述都过于简单,造成结论与论述之间联系很弱。这表明医疗事故鉴定存在自身的局限性。

    实际上,目前构成医疗事故的“门槛”较高,但是,未构成事故的医疗行为不一定不存在问题。诊疗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任何环节都可能对最终结果产生影响,例如有的误诊误治纠纷发生,与患者隐瞒病情和不遵医嘱有关;有的纠纷因医院停电、血库无特殊血型而引发,所有这些都需要法院客观审理评判其中的因果关系,还事情一个真实面目。

    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庭前与审理当中的证据交换和质证是非常严格的,在明确告知的期限内,当事双方一般无新的证据补充即视为举证停止,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变动。对于材料审查中发现的涂改、编造等问题,须借助文字痕迹检验仪器进行检验,或由送检法院调查取证,法医在材料的前期审查和以后的讨论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这些活动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是很难进行的。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与中立,全国人大决定各级法院停止一切鉴定活动,人民法院法医新的工作职能尚未出台,但从目前的探讨模式看,将发挥司法辅助职能为法官提供技术信息。以医疗鉴定为例,将对以往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和咨询,弥补法官医学知识的欠缺,并对启动新的鉴定活动作出基本意见。这对更好地开展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公平、公正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所以,卫生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应加强沟通,医生、法医和法官之间,应形成一种有机互动的良性关系。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也应与时俱进,整合知识,为医法结合做有益的探索。    (李卓凝)

    提升公信力要分“三步走”

    医疗事故鉴定从制度设计上已经比较完善,但让患方鉴定心存疑虑的是,医学会和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是有血缘关系的“一家人”。而现实中的医学会往往和卫生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所以,要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公信力,第一步需要纠正患方对医学会性质的错误认识,尽量使医学会与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划清界限”,如医学会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人员编制等都要从卫生部门中独立出来。第二步是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让群众真正了解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严密性、鉴定专家的独立性和患方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享有的权利。第三步是可尝试采取部分或全部抽取异地专家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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