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深圳某深圳某医疗美容医院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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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亲办的成功案

        今天,刘某诉深圳某深圳某医疗美容医院成功调解,历时一年,确时,医疗纠纷案件耗费的时间跟精力是其他案件的几倍。但刘某对调解结果相对比较满意,也是算是帮助其解决了一大事啊。

附: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女,汉族,19X2年0X月1X日生,身份证号:51XXXXXXXXX626,送达住址:深圳福田田面城市大厦24楼。

被告:深圳XXX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X,电话:(0755) - 2XXXXXX2。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XXXX号。

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0元(详细见附表)。
  • 确认被告需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鉴定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2年06月27日,原告因面部皮肤松驰入住被告行面部除皱术,术后出现右侧面神经损害。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进行治疗修复,由于修复效果不佳,原告又到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中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治疗。2014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委托广东X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容貌毁损进行伤残等级评定,鉴定结论为拾级伤残。2014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本医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该过失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1-90%。

原告入住被告前,面部神经一切正常,但在做完手术后,即出现右侧面神经损害,且术后,被告还给原告注射了肉毒素从而加重了病情。故原告认为,原告的面神经损伤是被告手术失误直接导致的,被告应承担侵权行为的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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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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