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手术损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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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亲办的成功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2年0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XXXXXXXXX,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城市大厦24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吴勇律师,电话:13699891697。

被告: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东省骨科研究院)

法人代表:金大地,职务:院长,电话:020-62784188 (总机)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83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暂定5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用。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14日,原告因“右肾结石PCNL术后7年,发现结石复发2周”入院。2014年4月18日,在被告处行肾、输尿管结石微造瘘经皮肾碎石取石术(MPCNL),术中由于被告手术手法粗暴,造成右肾损伤活动性出血,被告改开放手术进行肾撕裂修补术,后送ICU观察。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行微创手术,但却因被告的医疗行为造成肾撕裂、失血性休克,而且往后复发结石又必须再次开刀。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右肾撕裂及失血性休克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侵权行为的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 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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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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