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行为-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发表评论 63 viewsA+所属分类: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包括下列行为: (1) 用武力、权势或者隐私恫吓、逼迫专家鉴定组成员; (2) 用财物、名位等引诱专家鉴定组成员; (3) 污辱、谩骂专家鉴定组成员,使其人格或者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 (4) 伤害专家鉴定组成员身体的任何行为。 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深圳吴律师 咨询热线:13699891697 我的微信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我的微信公众号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赞 0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