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 释义-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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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发生医疗事故或出现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后,有关医务人员要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本机构内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部门报告,如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对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这不但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事故发生的情况,对易发生医疗事故的重点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管,还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和相应责任,及时对医疗事故争议作出处理。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门人员对医疗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对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也起到警戒和借鉴作用。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加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监管,也可以促使医疗机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医疗机构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要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3、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处理难度高,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及时(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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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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