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赵某诉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儿童医院医疗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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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亲办的成功案

  医患纠纷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马XX,男, 1979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XXXXXXXXXX,身份证地址:山东省XXXXXXXXXX,系死者父亲,电话:13699891697。

申请人:赵XX,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XXXXXXXXXX,身份证地址:山东省XXXXXXXX,系死者母亲。

被申请人一:深圳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松,联系方式:0755-25533018转医务科。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1017号大院,

被申请人二:深圳市儿童医院,

法定代表人:钟山,联系方式:0755-83936101转医务科。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7019号。

仲裁请求:

一、裁令两被申请人依鉴定意见的比例支付申请人各项损失966241.9元(医疗费:9537.3元;死亡赔偿金:814837.6元;丧葬费:39867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0元)。

二、裁令两被申请人依鉴定意见的比例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及后续律师费。

三、裁令两被申请人依鉴定意见的比例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以上一、二项共计971241.9元。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31日9时22分,申请人儿子马XX,因“发热1天,伴咳嗽”先后到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就诊。患儿从7月31日至8月5日一直积极在医院治疗,但却因为两被申请人的过错,最终导致患儿在2013年8月5日17时10分死亡,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患儿马鸣扬符合肠道感染、急性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凝血功能障碍等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申请人认为,任何小小的疾病若不及时正确加以治疗,均有可能导致严重的损害甚至死亡。本医案中,两被申请人对患儿没有及时做出正确的诊断及治疗,致使患儿病情加重恶化,其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为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仲裁,望裁如所请。

此致

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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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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