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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2XXXXXXXX,身份证地址:甘肃省XXXXXXXx,系死者配偶。
原告:杨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2XXXXXXX,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XXXXXX,系死者儿子,手机:13699891697。
原告:杨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2XXXXXXXXXXx,身份证地址:甘肃省XXXXXXXXx02,系死者女儿。
被告: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法人代表:沈XX,电话:81332199。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西路107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暂定 10XXXXXx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2月31日,杨XX(以下称患者)因“血尿”到中山市南朗医院(卫生院)就诊。中山市南朗医院(卫生院)完善相关检查后,遂通知患者到上级医院治疗。同日,患者到被告住院治疗,后于2013年1月4日去世。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如下过错,才导致患者死亡:
一、患者于2011年11月发现胃癌,并手术切除全胃、脾脏及盆腔淋巴结清扫术,但中山市南朗医院(卫生院)B超报告仍书写未见明显异常。被告在患者入院后,没有再次进行B超检查,直接采信下级医院错误的B超报告,违反诊疗常规。
二、入院后,被告以放假为由没有进行相关辅助检查,以明确血尿原因。在病因未明的情况下,被告盲目用药,最终导致患者肺栓塞死亡。
三、被告在使用凝血药物时没有密切监测凝血功能且没有请肿瘤科医生会诊,导致未及时发现患者凝血功能障碍出现血栓,最终引起死亡。
四、被告延误患者的抢救时机,患者于2013年1月3日中午已被抢救过一次,但被告没有对患者引起足够的重视。
综上所述,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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