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就医时跳楼身亡 亲属状告医院无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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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医患纠纷新闻

中国法院网讯 (黄炳强 罗美娟) 医生方某中刚为病患卢某发头部伤口清洗及缝合完毕,为固定头部敷料转身到外面护士站找头网,不料,卢某发从病床上一跃而起,直冲窗口,从位于十楼的处置室窗口跳下,摔到地面当场死亡。10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5日早上,卢某发在田阳县绢纺织厂大门对面的公路边用石头击打自己头部受伤,在场群众发现后报警,田阳县公安局110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呼叫120出诊救治。8时30分,田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护人员到场接卢某发回急诊科,对卢某发给予包扎伤口止血,并与卢某发在百色市林业局果场打工的老板联系。老板指派卢某发的同乡工友韦某亮到田阳县人民医院处理卢某发治病有关事宜。约11时20分,韦某亮到田阳县人民医院为卢某发交付医疗费609.60元。之后,韦某亮与急诊科护士罗某艳护送卢某发到住院大楼十楼外二科的处置室接受进一步治疗。当班医生方某中和实习医生覃某给卢某发进行头部清创缝合术。12时50分,卢某发头部伤口清洗缝合完毕。医生方某中为固定卢某发头部敷料转身到外面护士站找头网,卢某发立即从病床上下来,转身冲到窗口,脚踏上窗户要跳楼。在场的实习医生覃某上前阻止,但因卢某发冲力太大,没止住。卢某发跳到大楼下的水泥地面。发现卢某发跳楼后,急诊科值班的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检查卢某发伤情并实施抢救,卢某发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1月7日,田阳县公安局作出阳公刑技尸检字[2011]32号卢某发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为:死者卢某发是由于高处坠落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2011年11月14日,受卢某发父亲卢某送的委托,卢某送的堂妹夫韦某璋领取卢某发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县医院住院大楼十楼的外二科住院病区处置室窗台、窗口设置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2012年7月13日,原告卢某送向田阳县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在治疗卢某发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违反了国家卫生部卫医政发[2009]90号《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关于手术安全诊疗规范的规定,对造成卢某发坠楼死亡的损害结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第37条、第58条第(1)项之规定,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68元、丧葬费15921元、死亡赔偿金908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219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799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卢大发系自残受伤,被告田阳县医院应公安局110民警的呼叫出诊,接卢某发到医院急诊科就诊,双方存在医患关系。根据卢某发的伤情,医院急诊科先给予包扎伤口止血,随后,安排到住院大楼十楼外二科住院病区处置室进行进一步治疗,当班医生方某中和实习医生覃某接诊,并根据卢某发的受伤情况为卢某发进行头部清创缝合术。田阳法院认为,田阳县医院和医务人员对卢某发的诊疗行为无过错,卢某发在接受治疗过程中突然跳楼死亡,被告县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卢某发的跳楼身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次,被告县医院住院大楼十楼的外二科住院病区处置室窗台、窗口设置均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存在被告县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卢某发坠楼死亡的事实。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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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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