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促进医院健全医疗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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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医患纠纷新闻

【背景】

2012年4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李雪粒诉被告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雪粒因腹痛于2011年10月9日到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杏林分院(下称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胆囊结石”,医院对其进行了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李雪粒认为由于医院的过失导致其术后出现腹痛、不排气,开腹行第二次手术,术后出现胆总管损伤、胆瘘等情况,且腹痛症状仍未见改善。

之后,李雪粒以第一医院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该院承担其各项损失7万余元。第一医院主张:院方已经将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尤其是胆道损伤需要中转开腹乃至第二次手术的风险向原告及其家属告知,原告出现的胆道损伤完全是腹腔镜胆囊切除术难以完全避免的一个手术并发症,在原告出现胆道损伤后院方给予的处置遵照诊疗规范操作,院方不存在过错,无须赔偿。

后,李雪粒将第一医院诉至集美法院。诉讼中,双方同意委托厦门市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一医院对李雪粒的诊疗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经鉴定,第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记录不详细,术后出现胆瘘未及时告知,出现胆总管损伤、胆瘘与院方手术操作有关,对病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属于四级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论出来后,集美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向被告释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告知原告李雪粒院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第一医院赔偿李雪粒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李雪粒后续拔管相关医疗费用的70%。

集美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第一医院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不够,如不及时对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进行规范,将会给患者带来损害,也会给医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遂向厦门市第一医院杏林分院发出了司法建议。

【建议】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厦集法建[2012]4号)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杏林分院:

我院在审理原告李雪粒诉你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以下问题:首先,个别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对患者进行检查和治疗,未充分保障患者对病情、治疗方案、诊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出现医疗纠纷;其次,你方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不够,对于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行为有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及时纠正;最后,个别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冲突事件,认识不够到位,未及时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报告,未及时引导患者家属依法有序地表达诉求。为此,特建议:一、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增强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加强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亲属的沟通交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二、强化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医务人员执行医疗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及时纠正和处理医务人员的违纪违章行为,并将开展医患沟通、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工作的情况纳入对医务人员的考核范围。三、健全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定期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及时制定防范医疗纠纷预案和处理医疗纠纷预案,充分发挥“无讼医疗区”的资源优势,确保医疗纠纷及时、高效地化解。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30日内函告本院。

2012年6月27日

【效果】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杏林分院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向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了专项汇报。第一医院认为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科学、合理,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并要求杏林分院严格按照法院司法建议书的要求,具体落实到各项规章制度中。

杏林分院立即召开会议,会议就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提高化解医患纠纷的能力等方面进行专项讨论,并认真研究法院司法建议书提出的各项建议,随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向全体医务人员通报医疗纠纷、医疗差错事件的处理情况,要求各科室开展自查、整改、提高的专项活动,认真查找医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二是强化医院内涵管理,加大医疗重点环节检查力度,尤其是对高发医疗差错、事故的外科系统的监管,检查由每月一次改为每月两次,及时发现和排除医疗隐患。三是强化临床医师“三基三严”培训和考核,制定专门进修、培训计划,推广名医、高年资医师对低年资医师的传、帮、带,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学习侵权责任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等规定,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化解医患纠纷的能力。四是修订医疗事故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医师职责,如,实行首诊负责制、科主任、医疗组长负责制等,有效防范和控制医疗风险,降低医患纠纷、差错的发生率;同时,加大对在医疗纠纷中存在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五是制定医疗风险预警制度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要求每一位医务人员熟悉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和处置办法,提高医务人员化解医患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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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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