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患者”遇上“葫芦药店” 吃错药致昏迷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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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医疗过错纠纷
谢女士因皮肤痒让儿子去买药,没想到药店给的是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谢女士没有仔细看说明就胡乱服药,三天后昏迷住院。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药店销售存在过错应承担四成责任,赔偿患者19万多元。

皮肤病患者买回糖尿病处方药

服药三天昏迷住院

今年50多岁的谢女士来自湖南,丈夫已在前年去世,儿子在东莞厚街做生意多年。2011年2月,谢女士南下到儿子家一起生活。

2011年6月19日晚,谢女士皮肤病发作,想去买点治皮肤病的药。因她不会普通话和广东话,怕营业员听不懂她的话,就叫儿子小邵去药店给她买药。

据小邵讲述,他到了店里后,一个女营业员问他买什么药,他说明母亲患皮肤病的情况后,女营业员就说,年纪较大肯定是糖尿病,便向他介绍相关糖尿病药品的用途和服用方法,给小邵选好了400多元的药。收款时,对方还叮嘱小邵,这药吃上了就不能停,吃完后还得到他们店里继续买。

小邵将买回的药给母亲服用。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在服药第三天,谢女士突然昏迷不醒。小邵吓坏了,赶紧将母亲送到当地医院抢救。

经诊断,谢女士为低血糖性脑病昏迷。经查,小邵买回给母亲服用的药里面,有一种名叫“达尔得·格列齐特片”的药,如没有糖尿病的人服用后,会严重损害人体大脑,甚至死亡。而谢女士经检查并没有糖尿病,服用此药后导致血糖降为零,并出现昏迷状态。

经司法鉴定,谢女士已构成一级伤残,需要一级护理。见母亲病情恶化,小邵后悔不已,连生意都无心经营了。

两次强行出院至今昏迷

家属状告药店索赔168万

2011年10月,小邵作为母亲的法定代理人,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药店赔偿母亲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继续护理费130万元,后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68万多元。

诉讼中,法医鉴定意见认为,谢女士服用的格列齐特片降糖药物具有诱发低血糖的情况,如血糖没有得到即时的纠正改善,可能会出现严重的脑组织损害。所以谢女士低血糖性脑病昏迷系服用格列齐特片降糖药物所致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经调查,谢女士于2011年6月22日昏迷后经治疗有好转,便于次日强行出院,导致出院当日再次昏迷,不得不再次送医院抢救。2011年7月6日,经复查血常规显示血象明显好转。在院方不允许出院的情况下,谢女士又强行出院,导致出院当晚又再次送医院治疗。2012年4月19日法院庭审结束前,谢女士仍躺在医院,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法院认定药店担责四成

判药店赔偿19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一方和药店均存在过错。

首先,涉案药品“达尔得·格列齐特片”属于处方药,小邵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要凭处方购买,但他购买时并未持有处方。买药回来后,谢女士并没有在医师的指导下服用,也没有严格按照该药的说明书进行服用。说明书要求,开始用量40-80mg,一日1-2次,以后根据血糖水平调整至一日80-240mg,分2-3次服用,待血糖控制后,每日改善维持量,老年病人酌减。而谢女士一律于早饭及晚饭后,每天吃两次,每次吃一粒即80mg,并没有遵循说明书要求。

谢女士和儿子小邵作为成年人,在谢女士自身没有糖尿病又没有医师指导也没有医师开具处方的情况下,买回糖尿病处方药,自行超量服用,安全用药意识薄弱,其自身存在过失,应对本案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其次,根据有关规定,药店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而涉案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没有要求小邵出示处方,也没有经过执业药师审核后再调配和销售,售药人员也不能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应对本案产生的损害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法院酌情认定药店应负40%责任,判决药店应赔偿谢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9万多元。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近日,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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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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