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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5〕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的行为,应依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44号)进行处理。
此复。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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