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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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医疗事故鉴定

1.问:是否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答:不可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之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广东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故通常情况下不能向广东省医学会申请鉴定。
  2.问: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深圳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广东省医学会组织。
  申请途径:
  (1)向发生争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2)向发生争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委托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3)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共同书面委托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并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4)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时,可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的。由上述部门移交或委托北京医学会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问:医鉴办工作流程
  答:医学会接到移交或委托单位的再次鉴定申请后:
  (1)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
  (2)医患双方提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业组成及专家人数。
  (3)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
  (4)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
  (5)组织召开鉴定会。
  (6)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
  4.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时限?
  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发放受理通知书后45日内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5.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作伤残等级的鉴定?
  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作伤残等级的鉴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从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分别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6.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效力?
  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
  (1) 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案的依据之一。
  (2)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一。
  (3) 人民法院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纠纷诉讼案件诉讼案由的种类很多,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因而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关于医疗损害赔偿、医疗侵权赔偿、违约责任赔偿等案件的诉讼要求,因而请申请方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确立诉讼案由时要慎重考虑。
  7.问:深圳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费用?
  答:深圳地区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费用是4500元/例,再次鉴定的费用是6000元/例。鉴定费由鉴定申请方预先缴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8.问:鉴定会的议程是怎样的?
  答: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1)核对医患双方到会人员情况和双方的争议要点。
  (2)双方当事人按照先患后医的原则进行陈述,每方陈述时间不超过20分钟。
  (3)双方陈述完毕后,每方有5分钟左右的补充发言。
  (4)必要时对生存患者进行现场体检。
  (5)体检结束后请双方退场。
  (6)专家讨论
  请当事人认真准备陈述材料,言简意赅,内容精炼,避免反复重复浪费时间。
  鉴 定 会 注 意 事 项
  为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顺利进行,参加本鉴定会全体人员均应自觉遵守下列要求:
  一、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二、为保证会场秩序,参加人员须遵守会场纪律、严肃认真,听从主持人安排,并为保持场内肃静所有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关闭手机和呼机或改为震动形式,会场内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喧哗。
  三、注意保持会场整洁和卫生,不得吸烟。
  四、为保证鉴定科学、客观、公正,鉴定会不接受采访,未经允许不得录音、摄像、拍照。
  五、各方由一人主要发言,其它人可以补充,但不要重复,陈述发言前,首先要报告姓名、职业、工作单位、与当事人的关系,所有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均计入20分钟内,陈述时不得应用侮辱、谩骂等激烈言辞,不应谈论与本案无关话题。
  六、鉴定会医患双方应保持冷静,双方当事人不能直接对话,认为对方所陈述内容与事实有出入时,不得打断对方发言,待其发言结束时应举手示意主持人,经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言。
  七、为保证专家有充分的分析和讨论时间,主持人有权阻止就某一问题的重复发言。
  八、双方当事人必须如实回答专家的询问。
  九、如有补充材料,应会前交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在会议过程中,自行发放材料。
  十、如发生有干扰鉴定会正常进行情况时,主持人有权宣布暂时休会。
  十一、当主持人宣布专家询问结束,医患双方应同时退场,任何一方均不得在会场内、外停留。
  鉴 定 工 作 流 程
  医学会接到移交或委托单位的再次鉴定申请后:
  (1)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
  (2)医患双方提交齐鉴定材料后,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及人数。
  (3)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
  (4)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
  (5)组织召开鉴定会。
  (6)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鉴定结论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
  申 请 鉴 定 程 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北京医学会组织。
  1.申请途径:
  (1)向发生争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2)向发生争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委托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3)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共同书面委托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并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4)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时,可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的。由上述部门移交或委托北京医学会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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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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